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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散装汽油涉及法律依据汇总
来源:办案百宝箱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5032

 2017-08-21     办案百宝箱


查处散装汽油涉及法律依据汇总(行为人

 

违法行为名称(案由):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一、概念及行为特征:违反《消防法》第2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不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汽油等危险物质的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23条第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汽油从一地带到另外一地,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需要引用消防法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及幅度:

1.《消防法》第62条第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刑事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概念及行为特征: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相关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表现形式:非法携带汽油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23条第2: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行政处罚依据及幅度:

1.消防法》第62条第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刑事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行为名称(案由):非法经营罪

概念及行为特征:未经许可私自经营散装汽油

表现形式:非法经营汽油,情节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

法律依据:

《刑法》225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及幅度: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非法销售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不构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案由处罚

刑事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处散装汽油涉及法律依据汇总(加油站及员工

 

违法行为名称(案由):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概念及行为特征:

违反国家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的有关规定,不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

(未按规定私自销售散装汽油的以《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或第十二条第(五)项处理)

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项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九条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